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利服务

专利无效代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制度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制度。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设置,是为了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错误决定,维护专利权授予的公正性。
一、启动条件
    时限:对无效请求人来讲,提起无效请求的时限是,自涉案专利公告授权之日起任何时间均可。对被请求人来讲,委托代理的时限是,自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至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或《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案通知书》之前,即案件进入无效宣告审查阶段。
二、须准备的基础材料
    (一)请求人
        1、请求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涉案专利授权说明书文本1份;
        3、根据拟提出的无效理由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式二份;
        4、其他与无效专利案件有关的材料。
    (二)被请求人
        1、被请求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涉案专利授权说明书文本1份;
        3、拟反驳请求人无效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一式二份;
        4、其他有关材料。
三、德诚工作内容及工作标准
    1、程序启动后,首先准备各种表格,如《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等;
    2、主办代理人与客户交流案情,准备并搜集有关证据材料;
    3、主办代理人详细阅读对方当事人提交的无效宣告程序材料,对照我方掌握的证据材料拟定出办案思路,准备无效请求意见或答辩意见;
    4、按时出庭参加口头审理;
    5、及时与委托人沟通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协商应对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6、经被请求人的授权,修改专利权利要求书内容;
    7、必要时协助委托人调查取证;
    8、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涉案专利进行论证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9、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或《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案通知书》,代理工作结束。
四、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
专利申请人向法院起诉的,根据法院管辖权的相关规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法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