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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诉讼

根据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不同、行政决定的内容不同,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分为三类: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

专利行政诉讼的种类
根据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不同、行政决定的内容不同,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分为三类:
(一)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件
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案件
(1)对形式审查阶段驳回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的复审决定不服而发生的纠纷。
(2)对实质审查阶段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不服而发生的纠纷
2、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专利权人作为原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不服提起的专利行政诉讼
(2)无效宣告请求人作为原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有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不服,提起的专利行政诉讼
(3)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分别作为原告,均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权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决定不服,提起的专利行政诉讼
(二)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
1、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施强制许可决定的案件
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的案件
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
(1)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纠纷
(2)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纠纷
(3)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纠纷
(4)专利申请人对将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决定不服的纠纷
(5)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决定不服的纠纷
(6)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行政决定不服的纠纷
(7)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决定不服的纠纷
(8)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决定不服的纠纷
(9)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2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10)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5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11)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纠纷。
(12)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纠纷。
(1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纠纷。
(三)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基于职权作出的以下行为可以提起专利行政诉讼:
(1)责令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2)处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3)处罚冒充专利行为
(4)对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的惩戒行为
(5)调解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6)调解临时保护期间的费用纠纷
(7)调解专利申请权纠纷
(8)调解专利权归属纠纷
(9)调解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奖金或者报酬纠纷
(10)调解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专利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进一步规定对于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在专利行政诉讼之前就同一专利发生过民事争议,该专利行政案件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即民五庭审理,无民事争议的案件,则由行政审判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