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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救济与保护

(一)诉前责令停止侵权、(二)、诉前证据保全、(三)、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著作权法》第50条、《专利法》第66条和《商标法》第65条规定:著作权人、专利权人或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1、申请人:

知识产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在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中,除非另有约定,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知识产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则不能单独提出申请。

2、时机:

起诉前或者权利人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之后

3、管辖法院:

申请人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4、申请材料:

包括:(1)书面申请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2)享有知识产权的证明,如权利证书等,如权利人为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提交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等证明材料,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知识产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3)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证据; 

5、应当提供担保,除非申请人同意,不因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而解除

(二)、诉前证据保全

《著作权法》第51条、《专利法》第67条、《商标法》第66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也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1、申请人:

与诉前责令停止侵权相同,即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2、时机:

起诉前

3、管辖法院:

申请人应当向证据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4、申请材料:

包括:(1)书面申请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而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2)享有知识产权的证明,如权利证书等,如权利人为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提交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等证明材料,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知识产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3)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证据; 

(三)、诉前财产保全

《著作权法》第50条、《商标法》第65条均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01-105条也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1、申请人:

与诉前责令停止侵权相同,即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2、时机:

起诉前

3、管辖法院:

申请人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4、申请材料:

包括:(1)书面申请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申请的理由,包括证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2)享有知识产权的证明,如权利证书等,如权利人为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提交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等证明材料,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知识产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3)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证据; 

5、应当提供担保,但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辖法院的确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进一步规定对于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在专利行政诉讼之前就同一专利发生过民事争议,该专利行政案件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即民五庭审理,无民事争议的案件,则由行政审判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