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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代理
专利复审是指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驳回决定之日起,专利申请人认为该决定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制度
一、程序和手续
1、时限: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快速计算方法:以《驳回决定》上记载的发文日期向后推算15天,即为该文件视为收到日,再以该视为收到日向后推三个月的对应日,即为提交复审意见书的最后期限日。例如:《驳回决定》上记载的发文日期为07年1月25日,则视为收到日为07年2月9日,三个月后的对应日07年5月9日即为提交复审意见书的最后期限日。
2、协议:与我所签订《专利复审代理委托协议》,见附件。
3、费用:在签订委托协议的同时交纳复审请求基本代理费。
以上三项条件同时满足,我所即可为客户启动复审代理程序。
二、须客户准备的基础材料
1、专利局的《驳回决定》;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首次向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文件副本及以后递交的补正替换页;
4、专利局发给申请人的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等文件;
5、申请人答复专利局的补正书、意见陈述书等文件;
6、其他与申请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德诚工作内容及工作标准
1、程序启动后,首先准备各种表格,如《专利代理委托书》等;
2、主办代理人与客户交流案情,初步确定办案思路;
3、主办代理人详细阅读申请文件、专利局审查意见、申请人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分析申请被驳回的主要原因、申请文件存在的瑕疵,研究拟定文件修改和复审意见;
4、确定复审理由、证据和申请文件修改方案,再次与申请人沟通,达成共识;申请文件修改凡涉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缩小时,须经申请人同意;
5、撰写《复审请求书》并在提起复审的期限内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6、答复复审程序中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
7、如复审委决定口头审理,则出庭参加口头审理;必要时也可约请审查员会晤,当面陈述复审理由,以加快复审进度;
8、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涉案疑难问题进行论证;
9、收到《复审决定书》或《复审结案通知书》,代理工作结束。
四、 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
专利申请人向法院起诉的,根据法院管辖权的相关规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法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